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
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3. 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4.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5.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8.4.4 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建筑物,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建筑物,可不设置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
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以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