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钢水箱用于储存扑灭初期火灾用水,消防设计标准明确规则如下:《修建设计防火标准》第8.6.3条规则:室内
消防水箱(包含分区给水体系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越25L/s,经核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越12m3,仍可选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越25L/s,经核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越18m3,仍可选用18m3。《高层民用修建设计防火标准》第7.4.7.1条规则:高位
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修建不该小于18m3;二类公共修建和一类寓居修建不该小于12m3;二类寓居修建不该小于6.00m3。第7.4.7.3条规则:并联给水方法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另外,
玻璃钢水箱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容积,除满意本身的消防用水贮备外,还应满意其他用水贮备。